
洛阳市政府9月14日消息,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地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康健平稳有序生长,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洛阳市市区普通住房尺度的意见。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洛阳市市区普通住房尺度调整如下: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修建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修建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实际成交价钱低于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生意业务价钱的1.4倍。二、市住房部门应于发文之日起10日内向市税务局通报2019年度我市市区住房平均生意业务价钱。

自2021年起,由市住房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我市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生意业务价钱通报给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根据该文件确定的价钱予以执行。三、各县(市)凭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详细尺度,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存案后,向社会宣布执行。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修建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修建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实际成交价钱低于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生意业务价钱的1.4倍。

二、市住房部门应于发文之日起10日内向市税务局通报2019年度我市市区住房平均生意业务价钱。自2021年起,由市住房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我市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生意业务价钱通报给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根据该文件确定的价钱予以执行。三、各县(市)凭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详细尺度,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存案后,向社会宣布执行。(泉源:大河财立方)编辑 施尚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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